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 2007 ] 91 号),《12BET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2〕6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公司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公司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员工。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3.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所有考试无不通过课程;
4.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含)以上,且综合测评成绩居于班级排名 50% (含)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学院认定、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审定的本科 2-4 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人数比例,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五条申请和评审
1.集团助学服务中心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学院在校园网学院主页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员工在学院主页上下载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网上申请(转专业员工在原学院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申请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申请无效。
2.公司成立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员工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组长和成员不少于 5 人。学院员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材料的审查工作。
3.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查确定获奖者名单,在学院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细则经 2012年5月29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12BET负责解释。